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:法律援助機構(gòu)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(nèi)進行審查,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。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,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(nèi)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;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,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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